2001年,张-安因病情恶化,请求居委会帮助指定其弟张-年和内弟王-来为终身监护人,一同照顾患有继发性精神病的老婆王-芝及智商障碍的儿子张-勋。张-安在道外区有两处房地产,他在遗嘱中决定,一处房地产由王-芝母子两个居住,另一处房地产出租,用作母子两个的生活费;其名下的10万元存款,存单由张-年、王-来分管,存取由二人协商办理。遗嘱还强调,所留遗产需要全部用于王-芝母子两个的生活,其他人不可以侵占,双方亲属都有权监督。
可是张-安过世后,与婆婆一同生活的王-芝遭到婆婆及小姑子的歧视。而张-安指定的两个监护人对母子两个的态度也完全不同:王-来发现王-芝浑身常常有伤,伤得最紧急的一次,王-来将王-芝送到医院后到派出所报案;而张-年却对妈妈、妹妹的行为不予过问。无奈之下,王-来将王-芝母子两个接到自己家里。
2002年年末,王-芝的房屋需交包烧费,张-年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还借助保管存折的便利,私自将存款挪作他用。
2003年,王-来到法院起诉,需要撤销张-年的监护权,确认自己为王-芝母子两个的监护人。二审法院觉得,王-芝想由其弟弟王-来做她的监护人,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法院指定王-来做监护人。张-年不服,提出申诉,日前,法院保持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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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法律援助中心代理此案的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含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代其诉论。
当王-芝与家人发生冲突、身体受伤时,张-年没保护王-芝的权益,侵害了王-芝的合法权益,故不再合适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