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需要他们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国内民法典中所指的扶养,专指夫妻在生活上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律责任。
第一,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致使的势必结果。夫妻一方向他们所负的扶养义务,也是同意者所享有些权利。
第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其内容包含夫妻之间相互为他们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维系婚姻家庭平时生活的正常运行。
第三,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能以约定形式改变这种法概念务。尽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允许夫妻约定在婚姻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成本而可以不承担扶养他们的义务。
最后,夫妻之间同意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他们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首要条件条件的,这种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终于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