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债权上既有保障又有物的担保的,是一同担保。《民法典》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达成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根据约定达成债权;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达成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达成债权,也可以需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基于这条规定,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假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依据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担保责任承担:
1、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假如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假如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达成债权,也可以需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依据这条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能够需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4、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假如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可以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