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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什么时间送达才有效?

www.magglam.com 2025-03-03 合同纠纷

承诺并非任何时候送达都会产生预期的效力。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确定承诺期限的,假如要约以对话方法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法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需要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由于超越承诺期限,则要约失效。

要约没规定承诺期限的,若是口头要约,则根据普通的法律规定,需要即时承诺才有效。口头发出的要约包含双方面议提出的要约和在电话交谈中提出的要约,对于这种口头要约,如当时不立即表示同意,则在谈话结束后,该项口头要约即不复存在。

假如要约以非对话方法作出,也没规定承诺期限,怎么样确定承诺的期限?此时,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可分为三段:1、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期间;2、为承诺所必要的期间;3、承诺的公告达到要约人所必要的期间。第一段与第三段的期间,依通讯方法确定,如依邮寄或电报为要约或回答一般所必要的期间。假如要约及承诺的公告,途中有很事变(火车障碍、暴风雨等)的迟延,要约人假如了解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斟酌以定其达到所必要的期间。此承诺达到所必要的期间,依其公告的办法而有不同。要约人如特别限定其承诺公告的办法,须以地办法为承诺。不然得依一般买卖上所用的办法。以电报为要约时,是不是需要以电报作为回答,应依要约的性质及特别的情事确定。第二段的期间,是自约达到时以至发送承诺公告的期间,是受要约人审察考虑是不是承诺所必要的时间。这个时间可以一般人为标准确定,但依要约的内容不同有所差异,内容复杂,审察考虑的时间就长,假如还要经过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的批准,可能时间还会更长。此三段期间为依一般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时期,也就是合理期限。

承诺无需公告的,依据买卖习惯或者要约的需要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如:为打造一个数据库,甲需要乙拟出一份专门的计划。在未给甲发出承诺公告的状况下,乙开始草拟计划,并在完成后需要甲依据要的中所开列的条件付款。此时,乙无权需要付款,由于乙从未公告甲,他对要约的所谓承诺没生效。但假如甲在其要约中公告乙随后的两周甲不在。假如乙有意承诺该要约,为节省时间,他应立即着手草拟计划。一旦乙开始起草,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乙未能将承诺立即公告甲或是延迟公告甲。

使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初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需要说明的是,不使用特定系统发送的传真、电传、电报应当与信件同样看待。

Tags: 合同法 合同订立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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