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是一名聋哑老人,终身未成家,生活没办法自理。顾氏三兄弟的祖母早年间曾照顾过杨某,两家交往甚多。因杨某晚年无人照料,三兄弟主动伸出援手,一同照顾杨某多年,还为老人请了护工。2017年,杨某因病入院治疗,三兄弟轮流看病人、陪护,并负责老人医疗等所有成本。2021年,杨某病故,三兄弟尽心处置丧葬事宜,并将杨某及其爸爸妈妈骨灰盒一并安葬,每逢纪念日按当地风俗祭拜。2022年,三兄弟向法院申请指定杨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经审理觉得,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顾氏三兄弟与杨某虽无继承关系,但一直照顾杨某的晚年生活,对其生活起居、医疗极尽照料,多年的伴随也给了杨某精神上的慰藉。在杨某过世后,顾氏三兄弟负责其全部丧葬事宜并根据风俗祭拜。可以说,三兄弟对杨某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是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分给适合的遗产”的人,也应当是第1146条规定的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据此,法院依据特别程序作出民事判决,指定杨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本案判决后,民政部门作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对杨某的房子、存款等进行管理和清点,将杨某的存款均分给顾氏三兄弟,并帮助将杨某的房子过户登记至顾氏三兄弟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