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作奸犯科,欺压、残害群众,紧急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很大威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形势多种多样,如贩卖毒品、走私武器、暴力杀人、组织卖淫、腐蚀官员等等,使城乡失去安全,引起社会状况恶化、社会秩序的扰乱。
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以获得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用犯罪方法,根据企业化或帮会等方法组成的犯罪组织。依本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紧急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同于黑社会的有组织犯罪,也不同于国内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它的特点为:
一是由三人以上组成,其中有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
二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个层次;
三是纪律森严,违者格杀勿论;
四是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方法,疯狂地聚敛社会财富,经济实力雄厚;
五是打造权势范围,以获得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
六是向政府和政法机关进行腐蚀和渗透,贿赂党、政、司法官员,探寻政治靠山,打造保护伞。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紧急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为了推行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首发起、纠集和组织有一同目的人,打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的行为。所谓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自愿而积极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须推行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构成犯罪。同时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只须推行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本钱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含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需要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假如不知道状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假如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追求目的是资金和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