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地域管辖的详细分类

www.fqcyw.com 2025-02-10 刑事辩护

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用管辖、协议管辖、一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专用管辖

专用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选择管辖

国内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23条至33条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此一来,就总是发生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状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样的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

一同管辖

一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状况。

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合并管辖是由于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另外案件与该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行合并审理而获得对该另外案件管辖权的管辖。比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合并管辖。

Tags: 刑事诉讼法 刑事管辖 刑事地域管辖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