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留置是对公职职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强制手段,留置期间,纪委发现干部有违法犯罪行为,问题确凿之后,就会转交给司法机关处置。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紧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学会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要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它留置在特定场合。
可以采取留置手段的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紧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与涉嫌行贿犯罪或者一同职务犯罪的涉案职员,这和物权法和警察法中的“留置”有着本质不同。
在实行领导干部留置手段时,需要严格根据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操作。纪检监察机关需要依法获得批准和授权,并向被留置的领导干部说明留置是什么原因和期限。同时,被留置的领导干部也享有法定的权利和保障,如同意律师代理、申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紧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学会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要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它留置在特定场合: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可能逃跑、自杀的;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一同职务犯罪的涉案职员,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手段。
留置场合的设置、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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