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迁移,需由迁移人或迁入户户主先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领取户口准迁证,再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最后又回到迁入地办理迁入登记。
办理省内户口迁移,迁移人仅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即可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登记。
户口迁移需要以下手续:
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前往迁入地户籍登记机关申领迁入证;
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当事人持迁入证、迁出证等有关材料,领取户口本。
户口迁移的步骤: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赞同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第六步:户政科签发《淮迁证》;
第七步:持《淮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第八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法律依据: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需要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区域,需要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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