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职员辞职形式与经济补偿金大全,离职赔偿标准

www.v5788.com 2024-10-16 劳动纠纷

职员作为弱势群体,有时会因各种缘由而辞职,有的状况是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的,但大家因为容易忽视或不了解法律知识而致使自己辞职后,没拿到补偿金,是很亏的。因之前写过关于《职员辞职补偿金赔偿,N、N+1、2N情形,给你通俗的讲解》和《职员辞职经济补偿金大全,补偿金赔偿标准》,不少人留言说有的还是不够了解,下面就针对这方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再给大伙详细的介绍一下。

1、什么是辞职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状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这种补偿一般依据职员的工作年限、职位等级、绩效表现与公司政策等原因来确定。辞职补偿金的目的是对职员在企业的付出表示感谢,同时帮助职员在辞职后更好地应付生活和经济重压。

2、职员辞职没经济补偿金的状况主要包含:

1、劳动者主动离职,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因个人缘由主动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包含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公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因过错被辞退,如劳动者紧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规范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紧急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4、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6、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订,而终止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7、 劳动合同无效但已付出劳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但这是由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而非直接基于劳动合同无效本身。若劳动合同自始未履行,则可能不涉及经济补偿问题。

3、职员辞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的状况主要包含:

1、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如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准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提供劳动条件等,违规在先,职员主动离职,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也就是说,职员因公司紧急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而提出离职,可以获得补偿金。

2、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若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预告解除或裁员:如劳动者患病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不可以胜任工作等,或用人单位因经济状况变化需裁员时,用人单位在提前公告或支付代公告金后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

4、固按期限合同期满不续签:当职员的劳动合同到期,而公司决定不再续签时,职员有权获得肯定比率的辞职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不续签,应支付经济补偿。

5、无固按期限合同终止:对于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若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因其他缘由终止,雇主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6、公司违法解除:若雇主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职员违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7、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雇主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若合同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雇主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8、职员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员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时,享有工伤待遇;若因此致使劳动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雇主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9、用人单位以欺诈方法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10、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11、用人单位以暴力方法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12、其他法定情形: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4、关于经济补偿N、N+1和2N的意思

在劳动法中,关于职员辞职时的经济补偿,常常提到的“N”、“N+1”和“2N”是几种不一样的补偿标准,具体含义如下:

1、N :这里的“N”代表职员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即职员每满一年的工作时间,公司需要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比如,假如一个职员在公司工作了3年,则可以获得3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薪资一般指的是职员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薪资。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状况,譬如合同到期不续签、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性裁员等情形。

2、N+1:在一些状况下,除去正常的“N”经济补偿外,还可能加上额外的一个月薪资,这被叫做“代公告金”。这意味着假如公司没提前30天书面公告职员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薪资作为代替公告期的补偿。所以“N+1”事实上等于经济补偿金加上一个月的薪资。适用场景一般是公司提出即时解除合同,且没提前一个月公告职员的状况下。

3、2N:2N一般被用来指代一种可能的双倍经济补偿状况,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法律规定需要支付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即“2N”。这意味着职员可以得到其工作年限乘以两个月薪资的赔偿。

这主要发生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依据法律规定,假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员有权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选择不需要继续履行并倡导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即2N。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包含但不限于无正当理由解雇、违反程序解雇、基于歧视或报复等缘由解雇等。在这样的情况下,职员除去有权需要2N赔偿外,还可以需要恢复劳动关系或确认解除无效。

所以,“N”是基本的经济补偿,“N+1”是在特定条件下增加的一个月代公告金,“2N”是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这类补偿规则旨在保护职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合同的解除遵循法定程序,并对违法行为进行适合惩罚。

5、职员辞职经济补偿金赔偿标准

职员辞职经济补偿金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具体如下:

1、基本计算办法:经济补偿金根据职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薪资;假如工作时间超越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也根据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薪资;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2、薪资基数:“月薪资”是指职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

3、薪资上限:假如职员的月薪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三倍,那样经济补偿的规范将根据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并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低于十二年。

4、特殊状况:在某些状况下,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员有权获得赔偿金,赔偿金的规范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2N”。

5、代公告金:虽然“N+1”一般不是法定需要支付的项目,但在实践中,若用人单位没提前30天书面公告职员解除合同,或许会协商支付一个月薪资作为代替公告期的补偿,但这更多是基于双方协议或特定条约的约定。

综上所述,职员辞职时的经济补偿金赔偿标准需依据职员的实质工作年限、月薪资水平与解除合同的具体缘由综合判断。在处置具体案例时,还需考虑个案的具体状况和最新的法律变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准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者提升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情形外,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以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未经授权,转载需要注明本站出处链接,不然将追究法律责任,日前有不法分子紧急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Tags: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