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园的爸爸妈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园园由其妈妈陆某抚养。后其爸爸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征求园园的建议,其表示想随爸爸陈某一同生活。一审法院遂判决园园由陈某抚养,陆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陆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予以改判。
阜阳中院二审时,陆某与陈某各执一词,均觉得自己抚养园园更有利,但未能提供与案件处置结果有关联的证据。法官发现园园在表达与爸爸妈妈哪一方一同生活意愿时存在反复的状况。园园刚满10周岁,她所作出的反复表达,反映了这个年龄的孩子存在认知情绪化、片面化及不稳定的心理。法院通过实地查询园园爸爸和妈妈的住所,直观感受其生活环境,走访双方所在的居委会,知道其平时生活行为,联系园园就读的学校,与班主任老师就园园的学习、接送、父母联络等多方面进行深度交流,获得第一手信息。随后,园园在老师办公室向法官诉说了自己想与妈妈一同生活的意愿。
二审法院审理觉得,基于园园的建议发生了变化,与通过调查知道陆某的居住地距离园园学校距离近,交通便利,陆某亦承担了园园学习辅导、接送等事宜,母女一同生活更为融洽的事实,根据最有益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二审改判园园由妈妈陆某抚养。
民法典规定,爸爸妈妈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的具体状况,根据最有益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涉及年龄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抚养案件中,因其心智发育尚不完整,在做出想跟哪个生活的选择时,比较容易遭到爸爸妈妈态度或周围环境的影响。法官应查明客观事实,充分倾听孩子的想法,尊重其真实意愿,尽量的过滤掉影响孩子作出表达及判断的原因,防止机械办案,以最有益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