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一方财产在结婚以后产生的收益怎么样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二十六条使用的是一般原则加例外规定的模式,根据不相同种类型分别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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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关于夫妻一方财产在结婚以后产生的收益归属的认定,一般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这一原则规定符合国内现行结婚以后所得一同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规范,也适应国内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和传统文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二十六条除去规定上述一般原则外,还规定了两种除外种类:
(1)孳息。
(2)自然增值。
该条规定将上述两种夫妻一方财产在结婚以后产生的收益种类排除于夫妻一同财产以外,而把夫妻另一方对个人财产的天然孳息、自然增值认定为个人财产,其缘由在于夫妻另一方对个人财产的天然孳息、自然增值的形成及产生未提供贡献,故而为个人财产。但从协力理论的角度出发,孳息是不是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应区别不同情形作不同处置: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界定为个人财产并无疑问,但法定孳息不适合均界定为个人财产,最典型如出租房子所获得的租金,这一孳息与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并没有差异,该条将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规定为夫妻一同财产,根据类似实务类似处置的平等原则,以租金为代表的法定孳息也应是夫妻一同财产。而夫妻一方结婚以前银行存款及其利息则更宜讲解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总之,在判断孳息是不是为夫妻个人财产时,应当从协力理论出发,考察夫妻一方对财产的获得是不是作出贡献。
因夫妻一方财产在结婚以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一般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双方的人为协作劳动或管理等并无关联,依据平等原则和重视保护个人财产原则,应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个人财产。
3.关于夫妻一方财产在结婚以后产生的投资收益这类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投资收益与自然增值、孳息存在非常大的不同,是财产所有人对于所拥有些财产起到了积极作用,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投资缘由物质财富的增加,资产货币价值的增长。故这种投资收益也是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种类,除去夫妻另有约定外,应归是夫妻一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