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自1日起实行的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规定、规定、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不是受理决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公告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浅易程序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汽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公告各方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察,并作出复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