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
像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建议、病程记录均是主观性病历资料。病历资料记录了医院对病人疾病的检查、诊断和治疗的全过程。一份好的病历,不只可以反映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也可以为医院拓展科学研究提供原始的材料。更要紧的是,对于日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起到原始的证据用途。一般学界将病历资料划分为主观性病历资料和客观性病历资料。病人可以获得客观性病历资料,而对于主观性病历资料,病人不可以复印,只有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由司法部门进行封存。
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时需要是医患双方一同在场,如此做是为了防止医患双方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在场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封存的病历应为原件,但,假如发生医疗事故时病人的治疗过程尚未终结,也可以封存复印件,封存复印件时医患双方可以一同加盖印记证明。医疗机构负有保管病历的工作职责,并且在医疗事故争议中具备要紧的举证责任,因此,封存后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同时,为了充分达成医患双方权利的对等,对封存病历进行启封时,也要医患双方一同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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