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下列状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般包含:(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名字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别人隐私或者别的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非法使监护人脱离监护,致使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关系遭受紧急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法,侵害死者名字、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借助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法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借助、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法侵害遗体遗骨。具备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或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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