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合同,是所有环节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购房者的权利义务尽在其中。但由于交易双方在专业常识上的信息不对称,有时购房者并不是出于本意或者不了解怎么样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依据《产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的规定,购房者在购房产品房时,应与开发商签订书面产品房交易合同。现就签订合同中的主要条约进行逐一剖析:
(1)关于房子面积方面的条约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一般根据最高院司法讲解确立的一般原则即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置;合同没约定的或约定不清楚的,根据以下原则处置: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赞同继续履行合同,房子实质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根据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子实质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越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等条约
价格条约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开发商不能随便加价,不应包含其他各种不合理成本。在付款方法条约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法,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可注明在合同生效的几天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假如不可以通过的话,购房者可以取消合同,全数取回定金;同时,开发商也可注明如贷款不可以通过又未能如约履行给付购房款义务,有权解除合同,购房者需无条件返还所购产品房。
关于房子水平的条约
因为产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出货用,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需要要开发商提供两书,即《住宅品质保障书》和《住宅使用详解书》,这两书已对产品房水平的细节作了规定。
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的条约
这是购房者在签协议时容易忽视的内容,应该注意预防物业管理公司变更物业费。
在实质签约时,不少房产公司不认可在订立产品房交易合同时与买受人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协议。对此,买受人应该据理力争,签署有关协议,预防交房时物业公司变更物业费。
关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办法的条约
应写明房子出货的日期,房子价金的出货日期、金额和办法。比如出货房价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
关于产权登记的条约
由双方依规定的日期会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在办理产权过户流程时,卖方应出具申请房子产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书面报告,与缴纳的税单。根据《产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的规定,房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产品房出货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子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子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产开发企业应当帮助产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用权变更和房子所有权登记手续。购房者应力争在合同中,将办理产权证的期限约定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假如此期限约定过长,如:120天以上,表明此项目的土地或房子非常可能被设定了抵押担保,短期内不可以解除抵押,对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和尽快获得房地产证有非常大影响。
关于税费负担的条约
房子交易中应缴纳的所有捐税、成本,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并明确载入合同。
关于违约责任的条约
违约责任包含出卖人逾期出货房子应负的责任,或不可以或不履行出货房子应负的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应负的责任,与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目前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约定为每迟延1日承担全部房款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比率偏低,与支付房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相当,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不够,买房者应争取提升该比率,可以考虑在千分之0.5至1之间。同时,在出现购房者违约的情形下,作为开发商也有权将违约金的比率进行提高。
购房者在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前,应付合同条约及专业词汇仔细阅读、理解,必要时可向专业律师与房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