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审的定义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手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预防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手段。
2、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必要逮捕,对大概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使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厉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假如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逮捕必要时,可以使用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使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不是赞同的回话。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实行取保候审公告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认可取保候审。不认可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认可的原因。
此外,司法机关依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实行。
取保候审的实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实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将来,负责实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紧急疾病、生活不可以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实行。
以上内容就是记者对有关取保候审的定义、取保候审的条件及程序的法律解答,取保候审是国内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手段,其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前述职员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下提出申请,由有关机关决定适用。假如读者对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尚有疑问,欢迎你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