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那样,公司解散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什么呢?
网友提问: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什么?公司解散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解答: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让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解散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公司解散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在实质操作中,劳动合同在什么时间终止,将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当月薪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公司法》第181条列明了公司解散是什么原因: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根据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公司解散有不一样的方法。那样,劳动合同应该从何时开一直止呢?对于这个问题,
上述5点都只不过公司依法解散的发生事由,只有上述事由实质发生才会致使公司解散。所以,无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还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散都只不过公司解散的首要条件条件。只有当这类条件产生法律上的后果时,公司解散才真的启动。
那样,是否说,公司解散一旦启动,劳动合同就当然终止呢?这并不尽然,由于公司解散需要经过清算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在清算程序中,公司清理的债权债务中应该包含职工的 “劳动债权”,如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法定应对款项,而且上述 “劳动债权”是优于国家税收和其他债权清偿的。只有当公司经过必要的清算程序后,公司才能依法注销。而一旦公司注销,那样公司就产生法律上的人格消灭,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消灭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非常难得到保护。因此劳动合同终止一定是在公司清算过程中,选定适合的时间进行。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拟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与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规范或者重大事情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策略和建议,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终止理应被觉得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因此在公司启动解散程序时,公司应该在通知债权人的同时,公告全体职工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