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程序是什么
依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14至17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一般是:
(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并自愿选择调解的,应准时申请。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付调解申请书进行审察,看其是不是符合受理条件和范围。经审察决定受理的,应征询他们当事人的建议,他们当事人想调解的,应将调解的地址、需要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公告双方当事人;他们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公告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调解委员会应在接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调解委员会没办法决定是不是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不是受理。
(2)调查核实。调解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准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情进行全方位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工作一般包含:①、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发生争议是什么原因、经过、焦点及有关的人和状况。②、学会与争议问题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分清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策略和调解建议。
(3)调解。较复杂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存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发生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一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帮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一般情况下,调解会议的议程是:①、会议记录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职员状况;②、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接着,会议主持人宣布申请调解的争议事情,会议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③、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和建议,进一步核准事实;④、调查职员公布核实的状况和调解建议,征求双方当事人的建议;⑤、依据事实和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促进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共识。无论是否达成共识都要记录在案,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4)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建议书。调解达成共识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名字(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情、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情,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与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调解不成的,应作好记录,并在调解建议书上说明状况。调解建议书要写明当事人的名字(单位、法定代表)、年龄、性别、职务、争议的事实,调解不成是什么原因,调解委员会的建议;调解建议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建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准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我们的总结到此为止,假如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华律网进行咨询,华律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你解答你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