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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侵权中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不是需要担责?

www.xu3s.com 2024-07-02 法律综合

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举报维权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会容易给别人互联网侵权带来便利,假如人肉搜索侵权侵害者一定是需要承担有关的责任,那样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假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是可能需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第一要明确了解人肉搜索不可以逾越底线,不然非常或许会侵害别人隐私权,互联网用户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借助互联网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导致别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人肉搜索遭到侵害除去可以找具体的侵害者承担责任外,还可以参考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不是尽了安全保障义务来承担责任,在互联网空间的社会性交往中,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交往的开启者和最后管理者,理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对于完全私密性交往,服务提供者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比如保障交往信息不因当事人以外是什么原因而外泄、错误或迟延发送等。

不过在实务当中,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一般是不需承担责任,而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也常推卸责任,此时作为人肉搜索受害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法维权,建议诉讼之前可以找个人肉搜索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

Tags: 网络维权 网络侵权 人肉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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