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受理信息公开的申请,第一需要判断信息公开是不是符合公开的需要,假如不符合的话,是可以不进行信息公开的,并无需承担有关的责任,所以行政有关人需要对信息公开的合法性进行知道。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据下列状况分别作出回话:
(1)是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法和渠道;
(2)是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是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没有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可以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字、联系方法;申请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
因此,对于申请内容不清楚,没办法或者不容易查找的信息,行政机关总是需要申请人予以更正或补充。对于征地批文等方面的公开申请,假如申请人只能提供地点等笼统性信息,而没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指向,则总是不可以获得有关信息。因此,为了尽快获得有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尽量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批准项目名字、批准文号、批按时间、批准机关等能够帮助明确该政府信息的提示,以利于行政机关查找到有关信息并尽快公开。
若是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紧急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